按照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相关要求, 汶上县公安局将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,持续保持对造谣诽谤、谩骂侮辱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,全力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。
2024年8月7日,潘某某因琐事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辱骂其妻子及弟媳。2024年8月28日汶上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决定给予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四十二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第十九条,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:
(一)情节特别轻微的;
(二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,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;
(三)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;
(四)主动投案,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;
(五)有立功表现的。
网络绝非法外之地。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、扰乱社会秩序、侮辱、诽谤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打打击。请广大群众、网友不造谣、不传谣、不信谣,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。